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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 理 规 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11-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车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省养公路包括全省高等级公路和省养普通干线公路。其他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统一、确保畅通”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警、路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养护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参加养护施工作业的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熟悉和掌握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养护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区布设后,在未完成施工作业之前,任何人不能随意撤除安全设施或擅自改变其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作业区所有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设置安全作业区,并依据本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九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

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

    第十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 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三章 养护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向省属公路管理局提交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及施工图纸,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养护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固定式施工作业前,应按照公路占道施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安全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 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设置安全作业区,并由专职安全员疏导指挥。

    (二)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防坍塌、防落石等安全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边坡坍塌。

    (三)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应制定预警、预防措施,安排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五条 养护施工人员安全管理:

   (一)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

交底。

   (二)养护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疏导和指挥车辆通行。

   (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桔红色安全标志服(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四)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在安全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离作业区。不得随意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五)施工人员必须乘坐施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禁止在公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六)禁止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路面保洁作业。高速公路采用清扫设备进行清扫时,应设置明显的移动作业标志。在夜间或隧道里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

   (七)任何人不得强迫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指挥调度,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车辆安全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

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规定颜色、规定图案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设置黄色示警灯,并在车箱板尾部最高处增设黄色示警灯。

    3.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应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施工作业标志,在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没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在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

    4.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规定执行。

    5.雇用期限低于 15 天的临时雇用养护施工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规定颜色的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二)养护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相关规定。不准带病上路,不准在养护作业时随意掉头和逆向行驶;禁止疲劳、饮酒或醉酒驾驶。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检查考核。严格执行作业前的检查制度,作业中的观察制度和作业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三)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四)禁止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区安全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作业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

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职安全员指挥交通。安全员应着有反光标志的桔黄色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五)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保证至少两人进行现场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秩序;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六)进行山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在视距条件较差、路线弯道较急、坡度较大路段,要做好交通疏导;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弯道及纵坡的影响,适当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七)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预警装置或布设防冲撞装置。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

   (一)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否则不准上路作业;

   (二)临时雇用人员集中作业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否则不准上路作业;

   (三)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乘坐养护专用通勤车,不准搭乘其他养护车辆,不准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四)养护单位要为临时雇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否则不准上路作业;

   (五)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上路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否则不准上路作业;

   (六)公路养护集中作业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并由安全员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作业区迎车方向要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撞设施,否则不准养护施工;

   (七)公路养护车辆、机械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统一管理、统一调派,不准带病行驶、违章操作;

   (八)在夜间或雨雾天气下养护施工,必须设置安全和照明设施,否则不准养护施工。

 

第十九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作业现场要设置养护施工作业警示标志。桥面养护、隧道养护施工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警示标志,并设专职安全员疏导交通。

   (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确保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不受损坏,必要时应联系相关单位,共同处理;在桥梁栏杆外侧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施工。

   (三)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安全风险较大的隧道宜采取封闭作业区域车道的办法施工。

   (四)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

    2.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

    3.检查施工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是否规范;

    4.检查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是否安全可靠,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反光标志,台架周围是否设置了防眩灯,轮廓标志;

   (五)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局部衬砌、坍塌修复或维修照明设施时,应设置安全作业区,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六)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第二十条 冬季打冰除雪养护作业要求

   (一)养护单位应及时组织养护人员、机械上路清雪除冰,铺撒防滑料。陡坡、急弯和匝道路段,长大纵坡、车辙严重路段,大桥桥面和隧道进出口,应及时铺撒防滑料和大颗粒工业盐等融雪剂,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养护作业人员要做好自身的防滑、防冻、防寒等安全防护工作,保证作业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养护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作业区两端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三)抢险作业完成后,应尽快清除交通障碍,恢复公路通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养护管理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基层养护单位要做到每周一次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二次例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局应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养护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执行不力,导致施工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度本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甘公发〔2009〕69 号)、《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甘公发〔2009〕151 号)、《甘肃省公路桥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甘公发〔2007〕105号)、《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甘公发〔2012〕59 号)、《甘肃省干线公路服务与保畅工作管理办法》(甘公发〔2010〕1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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